非法催收的入刑标准

非法催收的入刑标准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需符合以下四个标准——1、从频次上看,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意见》中明确指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行为,即可视为“经常性”行为。2、从目的上看,放贷以“营利”为目的。3、从程度上看,还需构成“情节严重”的放贷行为。何为情节严重?

首先,借贷合同规定的年利率超过36%;
其次,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同时要注意的,除了上述即未达上述放贷数额、放贷次数标准,但如果接近(一般为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即可视为“接近”)上述数量数额的,也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表现:(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综上,“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是有明确限定标准的,强调的是次数(职业性)、性质(营利性)、数额数量(情节严重性),由此来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职业放贷的界限。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催收”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同时《两高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也明确,将上述“第293条之一”相应行为的对应罪名规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至此非法催收犯罪行为被正式列入刑法,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上述规定,当催收人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恐吓、跟踪等软暴力进行催收高利贷的行为,将会涉嫌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涉案人员将面临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而近日(2021年3月5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了宣判,这也是全国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判例。【判例介绍】2017年起,被告人黎某等4人,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采用用油漆写大字、塞门锁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恐吓、骚扰,威逼还款;同时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在肇庆当地纠结并雇佣多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恶劣。最终肇庆市端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黎某等四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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