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非法高利贷的五宗罪

细数非法高利贷的五宗罪

以高利贷进行牟利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一般都会用套取银行资金或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1)套取银行资金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高利转贷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称之为骗取贷款罪。

高利贷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是从银行获得非法贷款资金。其不同点在于:高利贷转贷罪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2)非法吸收社会资金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称之为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同属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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